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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2-01 17:03:51  发布人:产教融合  浏览量:383

各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有关高校:

  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构建产教深度融合、遵循需求导向、校企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市招商引资、重大建设、产业发展等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支撑,市人社局、工信局决定联合开展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工作,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25日

  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办法

  为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打造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主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人才创新培养体系,构建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市人社局、工信局组织开展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中的引领创新企业,对我市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起引领示范作用。

  第四条 企业申报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近两年内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企业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度营收(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含申报主体在厦全资子公司)。

  4.企业获得至少1家世界500强或国内相关行业评选前50名企业的授权培训资格证书,并将至少1家企业授权培训课程体系导入在厦高校或职业院校课程体系。

  5.近3年申报企业与省内院校签署建设校企合作实训基地不少于10个、已组织实训学生不少于500人,或者捐赠省内高校、职业院校软、硬件教学设施等设施设备价值累计不低于100万元。

  6.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申报范围;申报企业涉及教育培训服务的,上一年度教育培训类收入在全年营收中占比不得高于30%。

  第五条 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按企业申报、材料核实、专家评定、复核确认等程序开展。

  1.申报。市人社局、工信局每年度定期发布认证申报通知,接受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申报表;

  (2)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审计报告;

  (3)企业制订的本企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3年规划。

  2.核实。市人社局、工信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核及企业产教整合的现场核实工作。

  3.评审。市人社局、工信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组成专家组(工作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拟入选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进行公示。

  4.确认。市人社局、工信局在专家评审意见及公示情况基础上,复核确认当年度我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企业要制订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本企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3年规划,承担起我市招商引资任务中的人力人才资源保障配套工作,积极助力其他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辅助各企业汇总人才需求、绘制人才画像、积累人才资源,积极引企入校,推动校企合作。

  第七条 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企业,依照有关法规政策予以重点扶持和优先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引企入教”改革;积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结合国家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等扶持政策,对认证企业给予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由市人社局、工信局牵头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者保留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不合格者取消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九条 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市级及以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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