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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2-06 17:02:02  发布人:产教融合  浏览量:36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招工招才政策,做好我市服务产业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了《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规定筹集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用工、人力人才开发培训等人力资源要素保障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用工和人力人才开发培训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就业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突出促进就业创业及职业技能提升,突出企业招工用工稳工等人才资源要素保障,不得挤占、挪用。

  (二)突出效益。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促进就业创业、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使用效益,通过实施积极就业创业政策实现充分就业目标。

  (三)确保安全。就业补助资金必须严格审计监督检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支出;社会保险补贴(助)、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和奖励、劳务协作奖励、劳务合作奖励和企业用工服务补助、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东西部帮扶劳务协作、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企业接收台湾人才补助等就业创业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本市全体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且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其个人一次性的培训和鉴定考核补贴;

  (二)对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且考核合格的,按照厦门市“一企一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企业其相应的资金补贴;

  (三)对纳入本市实名制管理服务的就业帮扶困难群体人员,自主选择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或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的,给予其个人一次性的培训和鉴定考核补贴;

  (四)对企业优秀青年高技能人才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或短训班培训项目且通过鉴定考核的,按照相应政策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贴;

  (五)根据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对各区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其相应的资金补贴;

  (六)对参加本市政府部门公布的其他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依据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被国家、省、市人社部门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名单的,可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可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工作一年的新引进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给予补贴;新评定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可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由市人社部门主办、承办或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各类选拔赛,可给予办赛经费补助;由市人社部门组队参加全国、省级技能大赛以及赛前集训的,可按规定进行开支或给予经费补助。

  (四)由市人社部门组织高技能人才到国内外知名企业、知名院校、机构等开展研修培训、技能交流的,可按规定进行开支。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用或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给予社会保险差额补助。

  (五)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持单位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为厦门生源及在厦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院校、技校)的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厦门户籍16-24岁失业青年、台湾学生和乡村振兴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给予见习人员见习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  创业扶持补贴和奖励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二)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项目奖励。

  (三)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运营机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基地补助和奖励。

  (四)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创业评比、创业项目推介等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给予一次性的劳务协作奖励。

  (二)政府建设的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和村居招聘网点以及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机构参与我市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村居招聘网点的建设、运营,为重点企业输送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给予劳务合作奖励。

  (三)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用人单位线上平台招聘信息发布费用和线下人力资源市场进场费用、摊位费用的补助支出。

  (四)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举办或开展线下市场招聘、外出招聘、校园招聘、校企合作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五)市、内外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在校学生在我市重点企业实习的工作经费补贴。

  (六)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行业用工调剂服务的奖励支出。

  (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采取猎头方式帮助我市企业猎聘高端人才的奖励和猎头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市、区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所需的软件开发与维护、软(硬)件购置与维护、机房建设与维护、联网设备购置及通讯费用、实训平台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市、区人社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和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安排补助资金或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包括:

  (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创业大赛、创业宣讲、创业指导活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查等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

  (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月”等大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支出。

  (四)组织开展或委托社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及其就业失业情况、企业用工情况等专项统计调查的费用支出。

  (五)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评估和奖励费用。

  (六)免费提供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补贴。

  (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检查的费用支出。

  (八)其他与促进就业创业和保障企业用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

  (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有关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西部帮扶劳务协作工作所需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初次来厦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家庭困难补贴支出;

  (二)招收扶贫地区劳动力的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支出;

  (三)帮扶地区劳动力在厦稳定就业奖励和以老带新奖励支出;

  (四)扶持帮扶地区劳务协作信息网络建设费用支出;

  (五)扶贫地区劳动力培训补贴;

  (六)扶贫地区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补贴;

  (七)帮扶地区贫困学生来厦就读职业(技工)院校的补助费用支出;

  (八)发放优秀来厦务工人员、扶贫劳务协作示范企业补助等东西部劳务协作所需的经费。

  (九)支持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和第三地就业的补贴支出。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对具有创业意愿人员参加有资质机构的创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国家、省、市决定的其他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三公”经费、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应由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牵头制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预算,明确预算金额、资金用途、资助方式及绩效目标等,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工作,对本单位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会同市人社局制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市人社局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再评价,以及对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就业绩效奖励考核制度。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机制,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要配合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检查评估。每年选择部分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监测系统,切实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基础管理。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和资金使用管理社会公示制度。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

  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人社部门报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就业补助资金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所涉及资金一律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已制定的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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