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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厦门出台《立体施策加强稳就业保用工若干措施》!
日期:2020-03-12 17:31:49  发布人:产教融合  浏览量:174

针对企业招工难、用工难的问题

日前

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印发了

关于立体施策加强稳就业保用工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

4方面、23条

“真金白银”的措施

快来看看


为更好发挥政府稳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政策作用,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特点,加强精准施策和立体施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2020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9〕32号)、省人社厅等3部门《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3号)、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以及我市相关支持稳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政策,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保用工提出如下措施:


1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规上工业企业增产增效,为防控疫情多做贡献

(一)

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国家、省、市定点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继续适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工措施的通知》(厦人社〔2020〕31号)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

对1月份以来至疫情防控结束,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2019年年底规上工业企业名录为准)工业总产值(合计)现价同比不下降的,适用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0年春节期间“三不三访”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0〕15号)关于“一次性稳就业奖补”的政策,按照结束当月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每人50元,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的标准补助企业,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2支持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就业不裁员少裁员

(三)

疫情防控期间,2019年底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超过20%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四)

疫情防控期间,2019年底参保职工30人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以统计局的口径为标准,下同),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五)

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20年连续2个自然季度的销售收入(含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额)与2019年同期相比下降30%及以上)、2020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不高于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84%,其中:中小微企业的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的控制目标5.5%、2019年底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的裁员率不超过20%)、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照2019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本项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与第(三)、(四)、(六)项失业保险费返还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六)

其他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裁员率低于2019年度我市登记失业率2.84%)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七)

支持企业运用“企业用工调剂”机制和政策不裁员少裁员。

自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对与缺工企业自行协商、达成调剂合作,通过市人社局用工调剂平台调剂用工时间1个月以上的,按照调剂人数,分别给予双方企业每人250元的奖励;

对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用工调剂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奖励,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奖金分配由调剂双方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八)

支持企业开展稳岗技能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根据需要,组织仍在疫情重点地区尚未返岗的员工或其他确有需求的员工开展线上岗位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统一组织的培训课时不少于20课时/班(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每班不多于200人)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九)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其与职工民主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引导企业与工会及职工代表,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采用协商一致方式,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支持重点企业多渠道解决复产扩产用工需求

重点企业包括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三高”企业、市台办确定的重点台资企业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列入支持的重点企业。

(十)

支持企业加大省外员工返厦返岗组织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搭乘国内大巴、动车、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返厦返岗,符合市总工会2020年“平安返厦”活动(厦工办〔2020〕1号)相关条件的,参照其出发地(户籍地、常住地)来厦最优路线全程票价(动车二等座)标准,在市总工会“定点定额”补助后,由市人社部门予以补差。


▲在外职工自行返厦交通补助标准


同时,根据企业需求,继续配合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企业的专门运输。

(十一)

鼓励本市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2019年底在册且办理时间半年以内的失业登记人员到缺工的重点企业务工。

对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为准,下同)的,给予个人一次性1500元奖励。

(十二)

鼓励本省市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我市缺工的重点企业务工。

对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在同一缺工重点企业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市外省内首次来厦务工人员(包括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个人一次性1200元奖励。

(十三)

支持企业通过市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下同)开发劳动力资源。

经市人社局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020年3月1日之后为我市重点企业引进首次来厦市外务工人员(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2000元/人标准的分批次奖励。首次满3个月,奖励800元/人;此后在同一企业连续稳定就业,每满3个月,分别奖励400元/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本项奖补与第(十五)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十四)

支持企业加强校企合作,开发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校)实习生实训生资源。

对重点企业的合作院校一次性输送20人以上、在企业实习实训、跟岗顶岗超过2个月的,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院校每人500元的工作经费补贴,给予学生每人200元/月的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我市企业实习实训到期的学生,经实习单位与学校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继续在实习单位实习顶岗,适用上述政策。

(十五)

继续支持企业自我招聘新员工。

对企业通过“以老带新”等方式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奖励

本项奖励与第(十三)项奖补不能重复享受。

(十六)

支持企业通过“用工调剂”方式解决缺工问题。缺工企业可以自行与员工富余企业合作,也可以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寻找员工富余企业进行合作,通过市人社局用工调剂平台一次性调剂20人以上、调剂用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

由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自行协商、达成调剂合作的,分别给予双方企业每人250元的奖励;

对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用工调剂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奖励,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奖金分配由调剂双方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十七)

支持重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新录用的人员(以正式办理就业登记并新增申报缴纳一个月的养老保险作为认定条件),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灵活实施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完成4个课时以上的(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

符合我市“一企一策”技能培训政策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十八)

支持企业依法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复产扩产创造有利条件,更加高效配置企业人力资源。

(十九)

疫情结束后,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4加强协同协作,培育源头资源

(二十)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与劳务输出大省和地区人社部门签订劳务协作协议,设立劳务协作工作站,对与我市开展劳务协作的每个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就业服务经费补助,用于宣传我市就业政策、企业用工需求,引导当地劳动者入厦就业。

所需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十一)

在我市院校毕业生招聘基地城市和其他院校中,筛选一批重点院校,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搭建毕业生招聘、柔性引才、科技成果合作、学生实习见习合作平台。

(二十二)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我市企业用工绩效评选。

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外、省外建立劳务开发基地,与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我市开发引进人力资源。

对服务我市企业用工成效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先纳入诚信示范典型,由人社部门根据其绩效给予奖励、表彰。

(二十三)

充分发挥“厦门市重点产业企业服务平台”和“厦门求职登记平台”的联动作用,加强企业日常需求开发和“求职登记”平台推广,打造24小时365天面向各类群体“不打烊”的供需对接平台。

5有关说明

(二十四)

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来厦之前一年未在我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且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厦门户籍人员。

(二十五)

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确定的疫情防控期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十六)

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七)

本政策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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